|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7號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修訂形成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年修訂),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4月19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規范與公司財務報表非標準審計意見及涉及事項有關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標準審計意見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表的非無保留意見或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 上述非無保留意見,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表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上述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是指對財務報表發表的帶有強調事項段、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 第三條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質量控制機制,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 第四條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的規定。 對于公司因未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造成的財務報表錯報,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及時與公司進行溝通并要求其更正。如果公司未恰當更正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審計意見。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也需要確定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當恪守專業標準,結合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不得以帶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或審計報告中的關鍵審計事項段代替非無保留意見、以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以無法表示意見代替否定意見。 第五條 如公司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作出專項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涉及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金額;如確認影響金額不可行,應詳細說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相關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預期消除影響的可能性及時間。 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審計意見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出具專項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詳細理由和依據; (二)如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應說明無法表示意見涉及的事項中是否存在注冊會計師依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能夠確定存在重大錯報的情形;如存在,進一步說明相關事項未導致注冊會計師發表否定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三)相關事項對報告期內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可能的影響金額,并說明考慮影響金額后公司盈虧性質是否發生變化;如提供相關事項可能的影響金額不可行,應詳細解釋不可行的原因。 盈虧性質改變是指更正事項導致公司相關年度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由盈利轉為虧損或者由虧損轉為盈利。 第六條 如公司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發表保留意見,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審計意見涉及的相關事項作出專項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金額;如確認影響金額不可行,應詳細說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相關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預期消除影響的可能性及時間。 發表保留意見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保留意見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出具專項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表保留意見的詳細理由和依據,包括注冊會計師認為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對財務報表不具有審計準則所述的廣泛性影響的原因; (二)相關事項對報告期內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可能的影響金額,并說明考慮影響金額后公司盈虧性質是否發生變化;如提供相關事項可能的影響金額不可行,應詳細解釋不可行的原因。 第七條 如公司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有解釋性說明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解釋性說明涉及的相關事項作出專項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解釋性說明涉及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三)如存在其他信息重大錯報或者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進一步說明消除相關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預期消除影響的可能性及時間。 出具帶有解釋性說明的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解釋性說明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出具專項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解釋性說明的理由和依據,以及解釋性說明涉及事項不影響注冊會計師所發表審計意見的詳細依據。 第八條 公司應當在向交易所報送定期報告的同時,提交董事會及注冊會計師依據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作出的相關專項說明。 第九條 如公司未按照其披露的時間及時消除相關事項影響,證券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進一步監督管理措施或報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